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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环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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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调查检测


陕西耕禾节能环保是场地调查检测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从业单位,已经在本市环保局登记,可以开展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相关从业活动,且无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认证认可等部门不良信息记录,是环保部门认可的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资质单位。
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在场地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阶段形成的各类报告。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应在原有工业企业所在场地完全停产,且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储罐(槽)拆除后进行。
 
场地调查检测场地环境调查监测要求:
首先,初步调查监测点位布设优先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通过场地调查阶段获得的相关信息,基于专业判断识别场地内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并在疑似污染区域设置监测点位;
采样要求:初步调查监测点位采样深度,分3层采集土壤样品,分别采集表层土壤(0~-0.5m)、下层土壤(-0.5m~地下水位)及饱和带土壤(地下水位以下)样品。土壤钻孔埋深不低于6m,土壤样品筛选间隔不超过2m,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根据筛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在该层位增加采样数量。
详细调查监测采样要求:详细调查监测采样深度应根据初步调查监测结果分析而定,详细调查监测土壤采样深度至少要大于初步调查监测污染超标深度。详细调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密布点,一次性调查不能满足调查要求的,则应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满足要求。详细调查中地下水检测项目以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确定的场地关注污染物为主
 
重点监管单位需要做如下两件事:开展隐患排查,编制隐患排查报告;实施自行监测,编制自行监测报告。对于土壤污染,企业责任认定与界定:
1、法律明确防止污染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2、针对具体污染地块的责任,法律明确:原则上谁污染谁担责。但因土壤污染具有滞后性、累积性的特点,如果发现污染的时候可能已经找不到责任人,即无法认定责任人时,则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45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46条规定,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第47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48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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