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鉴定评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司法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2022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12-19〔2022〕3号)
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序开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生态环境部等14单位《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18〕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和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代表本级赔偿权利人主动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工作。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依据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修复方案、专家意见制定磋商方案,告知赔偿义务人启动赔偿磋商。
第六条 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小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社会组织或社会公众等参加。
第七条 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名称、地址;
(二)赔偿义务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
(三)损害赔偿事由;
(四)鉴定评估结论;
(五)修复方案;
(六)磋商小组人员组成;
(七)赔偿义务人答复时限等要求及未按时答复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 赔偿义务人应当在磋商告知书规定的日期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同意进行磋商的,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在收到答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与赔偿义务人协商确定磋商时间和地点。
赔偿义务人因重大事由不能参加磋商会议的,应于磋商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机构,并委托他人代理参加。赔偿义务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磋商的,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九条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机构主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磋商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确认参会人员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磋商程序、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主持人、磋商当事人、受邀参会人和记录员的基本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磋商会开始,介绍磋商案由;
(三)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发表意见;
(四)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或赔偿义务人如对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评估机构予以说明;
(五)赔偿义务人进行陈述并发表意见;
(六)受邀参会人发表意见;
(七)参会人员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八)磋商当事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九)主持人宣布磋商会结束。
第十条 磋商会议应当形成书面磋商记录,经磋商当事人、会议主持人、记录员、受邀参会人签字确认后存档。赔偿义务人拒绝签字的,由主持人在磋商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十一条 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日,自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之日起算。磋商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
磋商达成一致的,签署协议;磋商不成的,及时提起诉讼。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视为磋商不成:
(一)赔偿义务人明确表示拒绝磋商或未在磋商函件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意见的;
(二)赔偿义务人无故不参与磋商会议或退出磋商会议的;
(三)已召开磋商会议3次,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认为磋商难以达成一致的;
(四)超过磋商期限,仍未达成赔偿协议的;
(五)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认为磋商不成的其他情形。
磋商对部分意见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就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第十二条 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与赔偿义务人及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协议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及证据;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据及理由;
(四)协议双方当事人磋商意见;
(五)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方式;
(六)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启动的时间与结束期限;
(七)赔偿协议生效时间;
(八)违约责任的承担;
(九)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赔偿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修复效果后评估等活动产生的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实施货币赔偿的,由赔偿义务人支付赔偿资金。
第十四条 赔偿协议签订后,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和赔偿义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未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确认赔偿协议无效的,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与赔偿义务人重新进行磋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日。
附件:1.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立案)审批表(范本)
2.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报告(范本)
3.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终止审批表(范本)
4.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范本)
5.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记录(范本)
6.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范本)
7.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范本)
8.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附件1
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
(立案)审批表(范本)
案件来源 | 立案号 | |||
案 由 | ||||
赔偿义务人 | 名称(姓名) | |||
地址(住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职务 | |||
案件简介及 启动索赔理由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2
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报告(范本)
案件线索的来源、调查经过(包括案件线索、索赔启动时间和批准启动索赔的机关等;调查经过包括调查人员、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范围等)。
赔偿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赔偿义务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危害后果、鉴定评估情况等,要客观真实,所描述的事实必须有相关证据的支持)。
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修复责任的法律依据(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必须明确)。
调查部门的处理建议(是否需要索赔,说明理由;开展磋商的建议)。
调查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终止审批表
(范本)
案件来源 | 原立案号 | |||
案 由 | ||||
赔偿义务人 | 名称(姓名) | |||
地址(住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职务 | |||
终止理由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4
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
(范本)
告知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
地址:
被告知人(赔偿义务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我 (告知人简称,厅、局、办等)决定就 (简要描述案件名称)案件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赔偿事由:
(简述案件责任主体、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调查处置等情况)。
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简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或鉴定意见书主要结论)。
三、磋商小组组成人员:
权利人指定部门的人员:
受邀参与磋商人:
四、其他事项:
(一)被告知人参与磋商人员应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知人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的,应当向磋商小组现场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与磋商的,应当现场提交法人资格证明、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提交代理人的职务或身份证明文件。
(二)被告知人应当自本《磋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告知人提交是否同意磋商的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逾期未提交或答复不同意磋商的,告知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三)其他事项。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附件5
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会议记录(范本)
案件名称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
赔偿义务人
时 间 年 月 日 地 点
主持人 记录人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参会人员:
姓名 单位 职务
姓名 单位 职务
赔偿义务人参会人员:
姓名 单位 职务
姓名 单位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单位 职务
姓名 单位 职务
受邀参会人员:
姓名 单位 职务
姓名 单位 职务
会议内容:
。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参会人员(签字或盖章):
赔偿义务人参会人员(签字或盖章):
受邀参会人员(签字或盖章):
主持人(签字或盖章):
记录员(签字或盖章):
附件6
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范本)
甲方(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
乙方(赔偿义务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甲方(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乙方(赔偿义务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 (简要描述乙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的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赔偿事宜,经磋商一致后达成如下协议,以兹遵守履行。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及证据
(描述乙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相关背景和事实)。相关证据如下(按条列举相关证据):
1. ;
2. ;
……。
二、赔偿依据及理由
(一)赔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损失和费用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
5.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18〕28号)。
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赔偿理由
(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关证据,阐述赔偿义务人与生态环境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三、甲乙双方磋商意见
(简要阐述磋商过程)。经磋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磋商意见:
(一)甲方意见
(阐述甲方磋商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义务人环境违法、环境侵权和环境损害事实,认可鉴定结论)。
(二)乙方意见
(阐述乙方磋商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认可鉴定结论,不申请重新进行鉴定评估,自愿按照鉴定意见进行赔偿)。
四、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
甲乙双方一致认可乙方采取 (阐述具体赔偿方式,包括支付赔偿金、开展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等)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乙方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要求:
(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及具体支付方式,开展损害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需进一步明确环境损害修复承担主体、绩效目标、启动时间和期限、完成后的评估要求等)。
五、其他约定
1.本协议生效后 日(不得超过30日)内,甲、乙双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协议一式 份, 单位 份(明确各相关单位份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
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司法确认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方式):
申请人(赔偿义务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联系方式):
(赔偿义务人是自然人的按如下填写)
申请人(赔偿义务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或职业:
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 与 于 年 月 日达成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申请人 与 经磋商,达成了如下磋商协议: (写明磋商协议内容)。
申请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 (各地方赔偿权利人发布的实施方案、办法等)的规定,为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赔偿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件:磋商协议及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
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我单位 年 月 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查明事实 。 年 月 日,我单位通知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过 轮磋商,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磋商协议,于 年 月 日
向 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司法确认文书号)。赔偿义务人 在司法确认的磋商协议规定期限内未按照协议要求赔偿(开展修复)。由于赔偿义务人 一直未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修复)义务,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 号司法确认文书。
附:司法确认磋商协议
此致
人民法院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