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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榕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000吨水性漆项目(水、气、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公告

表一

建设项目名称 西安榕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000吨水性漆项目
建设单位名称 西安榕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性质 √新建  □改扩建  □技改  □迁建
建设地点 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振兴北路 15号
主要产品名称 水性漆
设计生产能力 年产水性漆1000t
实际生产能力 年产水性漆1000t
环 评 时 间 2018年9月 开工建设时间 /
建设完成时间 2018年5月 现场监测时间 2019年10月11~13日
环评报告表
审批部门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鄠邑分局 环评报告表
编制单位
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西安鼎成塑料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投资总概算 1000万元 环保投资总概算 32万元 比例 3.2%
实际总投资 1000万元 实际环保投资 32万元 比例 3.2%
验收监测依据 1、验收监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2017年11月20日起实施);
3、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
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47号);
5、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安榕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000吨水性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6、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鄠邑分局《关于西安榕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000吨水性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鄠环批复〔2019〕09号,2019年1月10日;
7、西安榕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资料。












 

 








































续表一
验收监测
评价标准、标号、级别、限值
(二)验收评价标准
1)废气评价标准
有组织有机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61/T 1061-2017)表1有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有机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61/T 1061-2017)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标准见表1-1。
                                               表1-1  废气排放执行标准一览表
类型 监测项目 限值 标准
有组织废气 非甲烷
总烃
80 mg/m3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61/T 1061-2017)表1有组织排放标准
无组织废气 企业边界 颗粒物 1.0 mg/m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监控浓度排放标准
非甲烷
总烃
3mg/m3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61/T 1061-2017)表3无组织排放企业边界排放标准
 
2)废水评价标准
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租赁厂房化粪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pH、SS、NH3-N、COD、BOD5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总磷、总氮、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执行标准见表1-2。
                                                 表1-2  废水排放执行标准一览表
类型 监测项目 限值 标准
废水 pH 6-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
SS 400mg/L
COD 500 mg/L
BOD5 300 mg/L
 











 
 
续表一
验收监测
评价标准、标号、级别、限值
类型 监测项目 限值 标准
废水 总磷 8 mg/L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
总氮 70 mg/L
NH3-N 45
 
3)噪声评价标准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执行标准见表1-2。
                                表1-2   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一览表
监测项目 限值(dB(A) 标准
厂界噪声 昼间 6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夜间 55
表二
(一)工程建设内容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西安榕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000吨水性漆项目
建设单位:西安榕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新建
项目投资:项目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万元,占总投资的3.2%。
2、地理位置及平面布置
本项目位于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振兴北路15号,沣京工业园内,地理位置见图2-1。项目东侧为西安能达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厂房,南侧为西安能达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厂房,西侧为进厂道路与振兴北路相接,北侧紧邻园区道路与树园相隔,项目具体四邻关系见图2-2。项目总占地面积1020m2,总建筑面积1020m2,主要建构筑物包括厂房(原料区、生产加工区、检验区、成品堆放区)及办公楼。








 

表三 

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处理和排放
(一)废气
1、排放源
本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有配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配料、砂磨、过滤、灌装及样板制作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
2、治理措施
配料过程产生的粉尘采用人工布袋加料法,通过布袋将调漆缸与粉料袋密闭衔接后投料;配料、磨砂、灌装、过滤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经集气罩(收集效率85%)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样板制作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加强小隔间(检验区)的通风来处理。
(二)废水
1、污染源
本项目用水包含设备清洗和地面清洁产生的生产废水,还有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全部利用,不外排。因此,项目仅产生生活污水。
(1)生产用水
项目生产废水包括设备清洗废水和地面清洁废水。设备清洗废水量为18m3/a,地面清洁废水用水量为9 m3/a。产生的废水利用密封水槽收集后回用,不外排。
(2)生活污水
本项目生活用水主要为职工办公生活用水。本项目职工人数15人,均不在厂区食宿,根据《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DB61/T943-2014),每人每日用水量按40L计,项目生活用水157.5m3/a(0.525m3/d),生活污水为126m3/a(0.42m3/d)(按照使用量的80%计)。
2、治理措施
本项目冲洗设备废水储存在塑料桶中全部回用于下一批次同种涂料生产中的工艺用水,地面清洁产生的废水经密封水槽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依托租赁厂房化粪池,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鄠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最终排入新河。
(三)噪声
1、噪声源: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是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
2、治理措施:厂房隔音,安装防渗垫,添加润滑油、检修等。















 
表四
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结论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 环评主要结论
1、项目概况
西安榕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000吨水性漆项目位于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振兴北路15号,公司租赁西安能达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空厂房,建设生产水性漆生产线,购置分散机、砂磨机、高速混合机、高压清洗机、过滤机、灌装机及其他生产辅助设备。项目占地10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20m2。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万占总投资额的3.2%。
2、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年本)》(2013年修订稿),本项目不在鼓励类、限制类以及淘汰类之列,属于允许类:亦不在《陕西省限制投资类产业指导目录》之列;其建设符合《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且本项目规划符合《户县沣京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要求。
3、选址可行性分析
项目选址于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内西安能达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空厂房,所选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水、电等配套设施完善。厂区场地地势平坦,无矿产资源和文物以及军事设施;本项目实施后,各污染物均可做到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各环境要素基本能够满足相应的功能区划要求。
综上所述,项目从规划、用地及与周边的协调性分析,选址是合理可行的。
4、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评价区域内敏感点及项目地的SO2、NO2、PMo、PM25、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的监测值均满足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所在区环境质量良好。
 (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鄠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1500m处断面氨氮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体水质标准,但其它各个监测指标均满足标准要求,未出现超标现象,分析氨氮超标的原因,可能主要是本项目下游沿岸部分生活污水未经有效处理排入河流造成对河流的影响。
(3)地下水
根据监测结果,除了硝酸盐氮、总硬度和溶解性总固体超标外,地下水各监测项目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48482017)中Ⅲ类标准,超标原因可能与项目区域地下水所处岩性和周边农田大量施用化肥等因素有关。
(4)声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监测结果分析,项目所在区域各厂界昼、夜间噪声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表明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现状良好。
5、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1)空气环境影响
本项目运营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有配料过程产生的粉尘和配料、砂磨、过滤、灌装及样板制作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配料粉尘通过采取人工布袋加料法,通过布袋将调漆缸与粉料袋密闭斜街后投料,可有效减少粉尘的产生量:配料、砂磨、过滤、灌装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效率85%)+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效率85%)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2)地表水水环境影响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设备清洗废水和地面清洁废水。其中,设备清洗水全部回用于下一批次同种涂料生产中的工艺用水理;地面经拖把清洁后,拖把清洗废水经混凝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员工办公生活废水,本项目生活废水依托租赁厂房的化粪池,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COD、BODs、NH3-N达到《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1)二级标准,SS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总磷和总氮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要求后,通过园区配套污水管网排入鄂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
(3)地下水水环境影响根据监测结果,除了硝酸盐氮、总硬度和溶解性总固体超标外,地下水各监测项目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Ⅲ类标准,超标原因可能与项目区域地下水所处岩性和周边农田大量施用化肥等因素有关。
(4)声环境影响
本项目运营期内,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车间内的分散机、砂磨机、高速混合机、高压清洗机、过滤机、灌装机等生产设备的运行噪声,噪声强度为75-85dB(A)。目前己采取厂房隔音,安装防振墊,添加润滑油、检修等治理措施,治理后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5)固体废弃物的影响
本项目运营过程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包括废弃包装袋;职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机油,废抹布和过滤工序产生的废滤渣、废滤布。原辅材料的废弃包装袋为一般固废由废品回收公司回收后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通过设置若干垃圾桶,委托园区统一处理处置。废包装桶回用于产品水性漆的包装;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抹布和过滤工序产生的废滤渣、废滤布均属于危险废物,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基础防渗,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6、结论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污染物的防治措施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能实现达标排放。项目在运行期间,切实落实本报告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可以减缓各项污染物的排放,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从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角度出发,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二)、要求及建议
①项目再次投入运行后应(三个月内)组织资质单位进行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②加强运行期设备噪声的管理,对机械场所要有切实可行的隔音防护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③项目在污染治理方面必须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切实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尤其是废水处理和噪声治理措施的落实。
④建立相应环保机构,配置专职、兼职环保人员,健全环保档案管理制度。由当地环境监测站定期对污染源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管理档案。
⑤应及时把过滤工序产生的废滤渣、废滤布、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机油、废抹布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实现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严禁排入水中或混入生活垃圾倾倒。
⑥确保废气处理设备运行正常,同时加强厂区车间通风。
⑦切实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提高固废的综合回收利用效率。
(三)环评批复
你单位《西安榕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000吨水性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专家函审意见,我局对《报告表》进行认真审查后,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租用西安能达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空厂房及辅助设施进行水性漆生产总建筑面积1020m2。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万元,项目已建成。
    二、经审查,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该建设项目在按照《报告表》中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建议要求进行建设,并在建设中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的前提下是可行的。
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和建议,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再进入市政管网进户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二)必须按环评《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和建议,投料及搅拌均在密封状态下进行,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要求,涂料生产上方应设置集气罩,集气罩的收集效率应不低于95%,被收集后的非甲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三)必须按环评《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和建议,项目中的分散机,搅拌机等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四)必须按环评《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和建议,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处置,原辅材料的废弃包装袋由废品回收公司回收后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该项目在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根据陕西省环保厅排污权交易规定,在足额购买污染物总量指标后,方可生产。
六、该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鄠邑分局
                                                                                                             2019年1月10日

















 
表五 
验收监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
(一)验收监测分析方法
                                                         表5-1  污染物分析方法一览表
监测类别 监测项目 标准名称 检出限
有组织废气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2017 0.07mg/m3
无组织废气 企业边界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 /
非甲烷总烃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04-2017 0.07mg/m3
废水 pH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6920-86 /
COD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 4mg/L
BOD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 0.5 mg/L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0.025mg/L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1989
4mg/L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3-89 0.01mg/L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2012 0.05mg/L
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 质量控制
为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样品采集、运输、保存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监测质量保证的技术要求进行,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或推荐)的分析方法,主要质控措施如下:
(1)验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各项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废气采样和分析过程严格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进行。环境空气采样系统在采样前进行气路检查及流量校准,保证整个采样过程中采样系统的气密性和计量准确性。
质控数据见表5-2。
                                                        表5-2 废气监测质控样结果汇总一览表
监测项目 相对偏差 备注
10月12日 10月13日
总烃 相对偏差0.94%、-5.48% 相对偏差1.79%、-5.15% 加标样检查
甲烷 相对偏差2.41%、-3.30% 相对偏差2.82%、-2.90% 加标样检查
(2)验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各项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废水的采集、运输、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计算的全过程均按《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四版)相关要求警醒。采样。分析过程中使用空白样、平行样等质控措施。质控数据见表5-3。
                                                    表5-3  废水监测质控样结果汇总一览表
监测项目 相对偏差 备注
10月11日 10月12日
pH 相对偏差0.53% 相对偏差0.73% 平行样
COD(mg/L) 相对偏差-0.22% 相对偏差-0.22% 平行样
氨氮(mg/L) 相对偏差3.49% 相对偏差3.44% 平行样
SS(mg/L) 相对偏差3.91% 相对偏差3.80% 平行样
BOD5(mg/L) 相对偏差1.00% 相对偏差0.34% 平行样
总磷(mg/L) 相对偏差1.97% 相对偏差1.50% 平行样
总氮(mg/L) 相对偏差2.99% 相对偏差1.06% 平行样
 
(3)噪声测量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执行。噪声测量仪器符合《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GB3785-1983)的规定,监测分析时使用的声级计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声级计在测试前后用标准发生源进行校准,测量前后仪器的灵敏度相差不大于0.5dB(A)。现场校准结果见表5-4。
                                                     表5-4  噪声监测质控样结果汇总一览表
测量日期 校准声级dBA 评价
测量前 测量后
10月12日 昼间 93.7 93.8 合格
夜间 93.7 93.8 合格
10月13日 昼间 93.7 93.8 合格
夜间 93.7 93.8 合格









(3)所有项目参加人员均持证上岗或在持证人员指导下进行现场监测。
(4)所有监测分析仪器设备都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检定情况见表5-5。
                                                       表5-5  仪器检定一览表
仪器名称 型号 编号 有效日期
pH计 ST3100/F DCYQ001 2019.12.2
生化培养箱 SPX-150B-Z型 DCYQ023 2019.12.2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L8型 DCYQ005 2020.1.2
电子天平 EX224ZH/AD DCYQ003 2019.12.2
气相色谱仪 GC9790Ⅱ DCYQ062 2020.3.5
多功能声级计 AWA5680 DCYQ044 2019.12.6
智能综合采样器崂应 ADS-2062E DCYQ058/059/060 2019.12.2
空气/智能TSP综合采样器 2050 DCYQ036 2019.12.2
自动烟尘(气)测试仪 崂应3012H DCYQ034 2020.1.20















(5)验收监测期间,各生产设施在实际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6)验收监测的采样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表六 
验收监测内容
(一)有组织废气(有机废气)
(1)监测点位:活性炭吸附装置进、出口;
(2)监测因子:非甲烷总烃;
(3)监测频次:每天3频次,连续监测2天。
备注:由于本项目为水性漆生产,属于新型环保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浓度很低,故不对设备净化效率进行计算。
(二)无组织废气
(1)监测点位:上风向1个点、下风向3个点;
(2)监测因子: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3)监测频次:每天3频次,连续监测2天。
(三)废水
(1)监测点位:在化粪池出口设一个监测点位;
(2)监测因子:pH、COD、BOD5、SS、氨氮、TP、TN
(3)监测频次:每天4频次,连续监测2天。
(四)噪声
(1)监测点位:在项目边界外1米、高1.2米处,东界、南界、西界、北界4个方向各设1个监测点,共4个噪声监测点,见示意图6-3;
(2)监测因子:等效连续A声级
(3)监测频次:昼、夜各1次,连续监测2天。











 
表八
验收监测结论
(一)结论
通过对本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监测,得出如下结论:
(1)废气: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均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 1061-2017表1有组织排放限值油墨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监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符合DB61/T1061-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2)废水:
废水中pH、COD、SS和BOD5四项监测结果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和总氮监测结果均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要求。
(3)噪声:
项目厂界噪声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二)要求和建议
(1)定期更换活性炭,保证其效果,并做好更换登记情况;
(2)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污染源管理档案。
(三)综合评价结论
本项目在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前提下,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评批复中要求的污染控制措施基本得到落实,废水、废气、噪声的排放基本达到相关的标准要求,因此,本报告认为,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建议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公示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西安榕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000吨水性漆项目(水、气、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予以公示:
项目名称:西安榕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000吨水性漆项目
项目地点: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振兴北路 15号
建设单位:西安榕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示内容:西安榕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000吨水性漆项目(水、气、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公示时间:2019年12月10日-2020年01月07日(20个工作日)。电话:029-88403916 传真:029-8763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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