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污染物总量主要有以下四种方法:
在线监测法
实测法
物料衡算法
排放系数法
第一:在线监测法:通过环保在线监测设备,适时统计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实测法:通过实际测量废水或者废气的排放量及其所含污染物的浓度,计算其中某污染物的排放方法。

第三: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的步骤:
(1)确定物料衡算系统—对象
(2)画出生产工艺流程图,写出反应方程式
(3)在物料衡算中往往将所有污染物这算成某一基准物质进行计算,以便于比较和评价。
(4)进行物料平衡计算
总量法:以计算系统内的原料消耗总量,主副产品和回收产品的总产量为基础,按照
投入=产品+流失
定额法:总量法的另一种表现形式,首先求出单位产品的污染物流失量,再根据生产中的产品总量,求取总的污染物流失量。
第四:排放系数法
根据生产过程中单位的经验排放系数进行计算求得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污染物产生系数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单位强度的生产污染活动所产生的原始污染物量。
污染物排放系数指上述条件下经污染物控制措施消减后或未经消减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量。
1、在线监测法
(1)方法介绍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通过测定烟气中污染物浓度,同时测定烟气温度、烟气压力、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水量、烟气含氧量,能连续地、实时地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通过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并网至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测系统,其经过审核的有效监测数据可直接用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
(2)计算公式
• 污染物排放速率计算公式:
G=
Q×
C×10
-6
式中:
G——废气中SO
2的排放速率,kg/h;
Q——标准状态下干废气的流量,m
3/h;
C——标准状态下干废气中污染物的小时均值浓度,mg/m
3。
•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
Gd = ×10
-3 Gm = G
y=
式中:
Gd——污染物日排放量,t/d;
Ghi——该天中第i小时污染物排放量,kg/h;
Gm——污染物月排放量,t/m;
Gdi——第i天的污染物排放量,t/d;
Gy——污染物年排放量,t/a。
(3)在线监测数据的认定
• 排污单位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经环保验收且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应使用在线监测数据核定污染物的总量。
• 责任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每季度进行一次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知排污单位。
•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排污单位应按责任环保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并经责任环保部门最终复测合格。在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排污单位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并纪录当天污染源运行时间以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并以该人工监测数据申报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
2、实际监测法
(1)方法介绍
实测法即手工监测法,指通过现场采样方式测定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烟气温度、烟气压力、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水量、烟气含氧量等,来计算现场采样时间段内污染物的排放量。
手工监测数据反应了监测时段内的污染源排放状况,实测获得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该排污设施污染物排放量核定的依据。
手工监测数据包括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数据(简称监督监测数据)、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数据(简称验收监测数据)、企业委托监测数据。
(2)计算公式
G=
Q×
C×
T×10
-9
式中:
G——单位时间段内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量,t;
Q——单位时间段内实测法获得的标干废气流量,m
3/h;
C——单位时间段内实测法获得的标干废气中污染物的浓度,mg/m
3;
T——单位时间段废气排放时间,h。
3、监测数据的认定
各种实际监测法获得的数据必须符合下述规定,才能作为有效数据,用于核定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
(1) 监督监测数据的认定:
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企业当年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不少于4次;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2) 验收监测数据的认定:
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新建项目、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验收后企业的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
(3) 委托监测数据的认定:
企业委托有资质地监测机构对污染源进行监测之后所出具的监测数据,并且企业当年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不少于4次;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监测数据不能作为调查数据使用。监测数据必须通过当地县(区)级及以上环保监测部门质量审核及认定。
4、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①在线监测>实际监测
②监督监测>验收监测>委托监测
5、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即:
投入物料量总和=产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及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括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生产性废物及工艺过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定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时,应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能源、水、物料投入、使用、消耗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了解,从物料平衡分析着手,对企业的原材料、辅料、能源、水的消耗量、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以SO
2为例:
GSO2=2×
K×
Q×
S×(1-
η)
式中:
GSO2——废气中SO
2的排放量,kg/a;
K——燃料的硫转化率,%;
Q——燃料消耗量,kg/a;
S——燃料含硫率,%;
η——脱硫效率,%。
注:公式中的燃料硫转化率K取自经验值,燃煤锅炉取80%,燃油锅炉取90%;含硫率
S由企业提供,需是具备国家计量认证资质单位提供的燃料分析报告中的数值,如企业无法提供,取用市环保局提供的参考值。脱硫效率
η为通过竣工验收项目时的测定值,如需使用其他数据时要指明出处。
6、产排污系数法
产排污系数法是指根据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提供的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核定调查对象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具体要求如下:
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依据本企业的实际产量,核定产、排污量。
7、核定方法的使用原则
(1) 火电企业和工业锅炉的二氧化硫产生量、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2) 国控重点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环保部核定后的量进行核算。
(3) 以在线监测法、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为主核定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数据要符合本技术规定中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产、排污系数的应用及计算符合相关要求。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定时采用。
(4)采用实际监测法得到污染物产、排污量,要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定。
(5)产排污系数法、实际监测法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出现差异时:
如两种方法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小于20%,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如两种方法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大于20%,应对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核实,如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不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则应核准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是否正确,并用核准后的产、排污系数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6) 如监测时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同时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正确,可进行物料衡算并和同行业进行比较后确定相应的数据上报。
(7)对较大型企业污染物的核定可由环保部门会同各相关处室及行业专家共同论证后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