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验收条件是什么?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二、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之前有人提出异议如何处理?
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应该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对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尽快向反映问题的人员、单位进行反馈。
(二)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作为验收审批的依据。
三、验收项目防护距离内出现新建项目影响竣工验收吗?
企业的环评文件通过审批后,只要该企业严格按照当时批准的环评文件进行建设,设立的防治污染设施达到了预期效果,就应当批准企业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目的有二:一是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审批人当时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建设;二是查验当时设计的防治污染设施是否能够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只要做到上述两点,企业的行为就是合法的。不能因为他人的违法行为,而让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一、Gengho帮助企业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环境监测报告》;
二、Gengho帮助企业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规范》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进行有关资料核查、资料调研与分析整理调查等工作,并整理编制完成报告;
三、Gengho协助企业组织环保主管部门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和评审会议;
四、协助企业根据专家及环保部门评审意见进行调查报告修改和补充,直至通过。如涉及到公众投诉、环境不达标需重新落实措施等情况,Gengho耕禾节能环保会全程协助妥善处理,直至通过。
五、Gengho协助企业与环保主管部门的沟通工作,并最终通过审核取得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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