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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设立后,建设单位向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周围情况地理图。

(3)项目建议书(不需项目建设书的除外)。

(4)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等。

2、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有效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项目拟选场地勘察,认定该项目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是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告知建设单位。

3、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制;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填写。

4、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收到材料符合要求的,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5日内,做出书面批复并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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