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产生VOCs污染的企业均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从源头控制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
鼓励回收利用VOCs废气,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宜对浓度和形状差异大的废气分类收集,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的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
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自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5%以上。
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的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75%。
含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原则上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中低效技术处理。
凡配套吸附处理单元的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进行预处理。
对于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质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产生的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企业废气处理方案应明确确保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方式处理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
凡采用焚烧(寒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
凡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推广安装TVOCs浓度在线连续检测装置,并安装进出口废气采样设施。
企业在VOCs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TVOCs净化效率,并记录在线连续检测装置或其他监测方法获取的TVOCs排放浓度,以作为设施日常稳定运行情况的考核依据。
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台账至少保存3年。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