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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场地调查

建设用地场地调查土壤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排放超标?
谁对土壤污染监测数据负责?
重点监管单位有哪些义务?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此作出了规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陕西耕禾节能环保是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场地调查 的专业机构,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照标准法规要求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欢迎咨询。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工矿用地污染治理推进的过程中,耕禾节能环保将用专业的检测技术、先进的检测仪器、健全的质量体系为工矿企业提供权威的土壤检测服务,全面助力开展精细调查、精确评估及精准修复的土壤综合治理,为打好打赢净土保卫战做出贡献。
『工矿用地污染』由于工矿、污水及废气等多重污染因素叠加,污染主体责任经常难以确认,而且修复评价体系不完善,有的成了无人问津甚至唯恐避之不及的“烫手山芋”:其一,尾矿及工业污染产生大量污染物沉积在土壤中。其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及修复评价体系不完善。污染治理长期效果评价体系缺失,也使一些污染治理后出现。其三,污染场地责任明确难。在6月刚刚过去的“全国土地日”上,我省国土资源厅就已经下发指导意见,要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打好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明确了国土资源系统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职责与任务是:加强农用地尤其是耕地保护与利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构建土壤污染预防与管控长效机制,确保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其中,在提出的五项工作重点中,有四条涉及工矿用地的管理,可见其重要程度:
1、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土地供应要符合土壤环境管理的要求,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得向市场供应。对于经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建设用地和工矿废弃地,未经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有可能对生命健康、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土地,不能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发展需要的土地,严禁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居住和人员活动场所的开发利用,不得通过建设用地报批审查。
2、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循环利用,加强矿山生态环境建设,深化矿产资源的高效安全利用,坚决防止因资源开发利用造成新增土壤污染。
3、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构建部门协同、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力争到2020年,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在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矿山环境修复治理、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的矿业发展新模式,到2019年力争建成50个绿色矿山,2020 年全省绿色矿山数量力争达到 100个,并建成一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4、加强对南水北调沿线用地用矿报批审查。重点加强南水北调水源地和沿线土壤环境质量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生态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严把建设项目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查关,新增建设项目要增加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实行严格审查,可能对南水北调水利输送工程以及沿线造成土壤污染项目不得落地,确保一渠清水向北流。
 
  重点监管单位需要做如下两件事:开展隐患排查,编制隐患排查报告;实施自行监测,编制自行监测报告
  对于土壤污染,企业责任认定如何界定?
  1、法律明确防止污染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2、针对具体污染地块的责任,法律明确:原则上谁污染谁担责。但因土壤污染具有滞后性、累积性的特点,如果发现污染的时候可能已经找不到责任人,即无法认定责任人时,则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45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46条规定,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第47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48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陕西耕禾节能环保
疑似污染地块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以及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电力电池环境污染调查项目:重金属:镍、砷、铅、铜、镉、锌、汞;有机物:VOCs、SVOCs、TPH、PCBs
与水体和大气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哪些特点?
一是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一般都比较直观,通过感官就能察觉。而土壤污染往往要通过土壤样品分析、农作物检测,甚至人畜健康的影响研究才能确定。土壤污染从产生到发现危害通常时间较长。
二是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与大气和水体相比,污染物更难在土壤中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累积。
三是土壤污染具有不均匀性。由于土壤性质差异较大,而且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慢,导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匀,空间变异性较大。
四是土壤污染具有难可逆性。由于重金属难以降解,导致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完全逆转的过程。另外,土壤中的许多有机污染物也需要较长时间才能降解。
五是土壤污染治理具有艰巨性。土壤污染一旦发生,仅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则很难恢复。总体来说,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
 
建设用地场地调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是明确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需要重点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方式。本条第一款从五个方面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制定、更新、公开等作了规定;本条第二款从三个方面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规定。
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是确保真实反映土壤污染状况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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